2004年10月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借车给人用务必慎重 出了事车主连带担责

  案情实录:
  去年11月2日,余姚的章某驾驶着王某的一辆一厢式小货车出行。当日12时40分,章某在超车时,车头右侧与对面行驶过来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,造成摩托车驾驶者毛某高位截瘫,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。事故发生后,毛某起诉章某和王某要求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是事故发生时,王某并不在场,而且他也辩称车已经卖给了章某,那么他要不要承担责任?
  法官说法:
 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以确保安全为原则。章某在超车时未充分注意对面来车有会车的可能,仍超越行驶,其行为存在过错;毛某驾驶摩托车遇情况措施不当,也有一定过错,但章某应负主要责任。虽然王某辩称,他已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,不应当承担责任。但他仅仅提供了买卖协议,而没有提供过户手续,也不能提供车辆已交付的有关证据,而且车辆保险仍是王某,其机动车行驶证在2004年4月又通过了年检,故王某还是车主。
  法院依法判处由肇事司机章某承担所造成的各项费用的70%,即655134.55元,当章某无力赔偿时,车主王某承担垫付责任。记者提醒:别以为车借出去了,那就是借车人的事了,车主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享有的保管责任是与身俱来的,所以一旦发生意外,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  节假日期间用车高峰,不管是有车外借的车主还是需要借车出行的都要慎重。
  (本案例由余姚法院李成文提供)